1.企业所得税是以法人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基础计算的。从2008年1月1日起,总部应收税。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地方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将无效。
2.在分支机构中取消批准的收款,但请转到分支机构所在的税务部门以执行相关程序。通常,编写一个应用程序就足够了。
3.摘要交付表格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下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报告的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季度)月度季度纳税报告》(国税函〔2008〕44号)。在中国各地直辖市(注:根据国税发[2008] 28号规定,包括计划单列的城市),设立无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在季度末之日起15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报(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分支机构中,向总部报告后,该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纳税分支机构的综合所得税分配”表格(副本)。具体内容请参见《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印发〈区域性企业所得税征收集体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上面的回复仅供您参考,我们欢迎您进一步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