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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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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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收入中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

以下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C.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公司,从居民公司获得与股本和机构实际相关联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利和奖金)。

在中国设立机构以从居民公司获得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的非居民公司,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免税条件:

首先是与机构的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是根据《条例》第八条确定的,也就是说,必须具有实质性平等;

第二,投资收益不包括在不到12个月的时间内通过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获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摘录自《企业所得税法》

鼓励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股息的股息收入,股息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不予计入暂时征收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不会对投资者的收入征收所得税。

对使用该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的差额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 1号)

民族自治地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和第9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属于地方共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免。决定减免征税的自治州,县,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有限制或禁止产业的企业,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哪些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支持和支持的重点行业和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中列出的行业和项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施增值税即时征收,退税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发软件产品,扩大再生产的,不视为企业收益。应税所得和未征收所得税。(2)确认中国的新软件生产企业后,将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和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4)根据实际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五)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2年。(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7)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最短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度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超过15年的人员应从一开始就受益。从今年开始,从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以下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确认,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到第五年征收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的企业将不再重复本条的规定。(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的投资者应直接向本企业投资,以增加其注册资本或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取得的利润作为资本。设立其他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投资,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退还40%。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应使用在该国获得的支付公司。将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入西部地区,以建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包装企业或软件产品制造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返还企业所得税缴纳比例为80%。段。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返还的企业所得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企业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第(4)款中提及的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还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公司章程注册或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组织;

(4)该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确认书或公司章程,取消后该组织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以与该组织相同的性质和目的转移给该组织注册管理机构的组织,以及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拥有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固定状态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述的合格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和税务机关还有其他除非特别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关键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和公路基建项目,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工程。这里的电是指核能,风能,水能,海洋能,太阳能,地热能,不包括火力发电。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收入,从该项目取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项目以供自用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减免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是指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在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纳税年度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将被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且有利可图的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给予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时间: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2)研究与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产品而产生的研发费用。新流程。如果计入当期损益,则按规定扣除实际研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为安置残疾人而支付的工资额外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并扣除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这一事实。在此基础上,将扣除支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100%。残疾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所述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是指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向一家非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从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持有的两年股权的70%;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如果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需要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缩短折旧年限。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所述的可用于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具有更快的产品更换速度;

(2)全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如果采用缩短折旧期限的方法,则最低折旧期限应不少于本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计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在计算时,可以扣除企业从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中获得的收入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收入抵扣”是指企业以“企业所得税综合综合利用”中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为无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从标准产品获得的收入减少到总收入的90%。

前款所指原材料在生产资料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标准。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对企业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免税。以一定的百分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收抵免,是指购买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保所得税优惠目录”,“能源和能源专用设备有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情况。节水”和“安全”对于《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特种设备,可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扣特种设备投资的10%。年;,可以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并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购买上述专用设备转让和租赁的企业,五年内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弥补已记入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