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折旧。根据上述规定,纳税时应区分固定资产的类型:第一,房屋和建筑物。对于已达到可用状态的房屋,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作为折旧并在税前扣除,无论该房屋是否在使用;第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已闲置数年”的机械设备是指未按照第11条的规定投入使用且不得折旧和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无论正在使用或已退役,或是否需要使用,均应进行折旧。至少在现在的会计政策中,已经明确地确定了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仍应进行折旧。
企业中的固定资产处于闲置状态,会计准则尚未降低,未计提折旧,这违反了会计准则。
如果您的公司是在续订过程中已终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则您可能不会提及折旧。由于固定资产账簿已转移至在建工程,因此不再是固定资产且无法折旧。
仍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可供出售的固定资产可以折旧
因此,我不知道您的公司属于上述哪种情况,将来如何处理这批固定资产
您提到的由于折旧方法引起的差异可以视为暂时差异。这意味着在会计中使用直线法,在税法中允许使用双重余额法。这并不意味着停用的设备没有提及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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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产变更,不再使用原始固定资产(您只是说您正在退役,而不是说您将不再使用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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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除外),如果未完全提供折旧,则会计仍需要计提折旧,只是为了调整税收
1.需要会计折旧
2.税法不折旧
3.具体方法将打折和调整,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如果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有什么依据?
是永久的区别。在计算每年的所得税时,应增加当前的税前会计利润。
您属于: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
就会计处理而言,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折旧除所有已完全折旧且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外的所有固定资产,并应按规定将土地分别评估为固定资产。同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估计净残值。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估计净残值后,就不能随意更改。
在税收处理中,税法不允许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未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通过经营租赁租赁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资产;已全额计提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分别计为固定资产的土地;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在计算每年应缴所得税时,税前利润与应税收入之间的永久差异应增加当前的税前会计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