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利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持有股份如果期限在1个月(包括1个月)之内,则将全部股息股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临时减免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25%。以上所得统一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中国目前针对个人和公司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通常,个人按一对一的方式收费,而公司则按年度定期结算并定期结算。公司还间接持有股份。优点之一是转移收益被汇总到全部收入中。如果当期或当年存在大量成本或损失,则即使不缴税也将大大减少转让利润,该国已对公司采取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根据该政策,符合条件的典型法人企业可以积极申请特殊税收待遇,从而不必立即缴纳转让税。
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收购的目标中,由于目标公司的股东结构复杂,可能涉及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因此在选择特殊税收待遇时,涉及重组业务的各方必须采用一致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对企业改组各方中的自然人纳税。按照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待遇,即目前的自然人不适用相关的税收待遇政策。
上市公司应特别注意相关税收问题对涉及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收购中的并购交易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交易风险。同时,为促进企业重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应明确规定,合格的自然人股东也应尽快给予特殊税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