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关联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
从事商业活动的机构,社会组织,私人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说明]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自然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
(2)非居民企业
1.C.ABD应该属于个人所得税类别。
2.C。
3.B。acd是免税收入。它主要区分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4.BCD。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及其他产品销售税和附加费,以及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等,都是免赔额的。
5.BCD。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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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本条的规定,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独资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应视为该企业第二款规定的独资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法律规定,即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企业,主要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独资”是指自然人在中国根据本法设立的投资,并且财产归个人投资者所有。个人对公司债务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实体。 “据此,独资企业对投资者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其生产和经营收入也是投资者的个人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收入,因此它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内建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根据该法规定。”“普通合伙制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如果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则以本规定为准。 ”有限合伙人成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应在其认缴的资本额范围内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也是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所有资产对外界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也就是合伙人的收入,合伙人依法纳税;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其生产经营收入也分别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征税。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收入,因此它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出于上述原因,新的《公司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规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受《公司所得税法》的约束,并且该条进一步阐明,个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独资经营和合伙制,不包括非居民公司的个人独资经营和合伙制,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解释】本文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
本文主要指定以下两个方面:
1.“依法在中国成立”企业的具体范围
本文的第一段规定企业“依法在中国成立”。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在中国成立”企业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建立的基础是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中的“法律”是指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目前,中国法人的各种企业和其他组织受到各个领域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管制。除了上面列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外,还有许多类型的经济组织也可以依法获得各种收入。他们当然也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应遵循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和这些实施条例。提供企业所得税的支付。在实践中,这些经济组织主要包括:(1)私营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公民。由非国有资产组织并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2)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从事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在公益事业中。(3)包括中国商会和外国商会在内的商会,是由国内企业组织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组织。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外国商会是指依照本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商业机构和人员。在中国成立的非营利组织,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4)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专业合作社法》,是指以农村为基础的类似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或类似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家庭合同管理。管理共同经济组织。(5)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其他类型的创收组织。
第二,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本文的第二段进一步解释了“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的企业”。作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尽管此类企业在中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它们并不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建立的,而是根据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建立的。本文所规定的“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企业”中的“法律”是广泛的法律,包括可以用作企业建立基础的所有法律和法规。
(2)在中国境外成立。此类企业未在中国成立,即企业的注册地点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之所以能够在中国成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因为此类公司将从中国境内获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