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为15%;小型微利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0%,两者不能同时享受。但是,某些省份允许应税收入在10万元以下且符合西部开发公司优惠所得税政策的小型获利企业享受50%的应税所得减免,然后再享受15%的税率在西部地区。有关详细信息,请咨询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第二,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文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
“第二个具体内容
1.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中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2009年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必须根据调整后的激励目录,根据以下法规实施这些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
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工业内资企业的适用目录和链接问题,继续遵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目录变更问题财税〔2006〕165号执行。
2.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地区大型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录和联系问题,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截至2008年1月1日,财税[2001] 202号文件中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基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委员会(2007年修订)“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 202号《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以《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为基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发布(2008年修订)。
(2)在更改目录之前,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财税[2001] 202号的目录标准进行了审查。进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您可以继续执行直到到期日;对于那些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新目录实施之日起,企业应停止对西部地区开发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新目录鼓励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从新目录实施之日起,按照税法计算的税收优惠期的剩余优惠年限。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折扣。
主管编辑:zoe
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但是,在享受多重税收优惠政策时,是否可以叠加其他政策以最大化收益,许多公司会提出建议。问题。
1.公司所得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第2条,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自由收入减少收入,增加扣除额,加速折旧,减少收入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率,税收抵免等。
2.可以一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1.不得享受叠加享受的情况:公司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以及《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常规减免税和减免税率税规定不得重叠,一旦选择就无法更改。税收优惠。
参考文件:财税[2009] 69号,国发[2007] 39号。
2.可以享受的情况重叠:有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同时享受这些税收优惠。
(1)西部大开发企业的优惠所得税:同时满足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各种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可以享受:在涉及常规减税和减免的减半期间,可以将按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少一半。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财税[2009] 69号({}}(2)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近年来出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都是企业所得税特别优惠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可以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参考文件:财税[2009] 69号
(3)批准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批准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和特殊类型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和纳税人不适用于这些措施。
上述特定纳税人是指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具有优惠收入政策的企业)。
但是,享受上述政策的批准收集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扩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从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月31日,年应税所得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合格小规模盈利企业,无论是采用审计征收方式还是经批准的征收方式,均可享受财政税收( 2017)43号文件规定,应税收入中包括其收入减去50%的收入,并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