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减三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营业收入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除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外,从事节能,环保,沼气综合利用,海水淡化等行业的企业,还可享受上述“三减三减”的优惠。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暂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规定:
1.新税法颁布之前建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措施
根据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企业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按以下方式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本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实施后的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将在2008年,18%,2009年,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的情况下征税;最初实行24%税率的企业将自2008年开始适用25%的税率。
同时,请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通知
国税函[2010] 157号规定: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载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规定企业所得税享受“两项免税”在“三减半”,“减免五减半”等常规减免税过渡期内,居民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可以选择采用过渡期适用的税率,并减半征收。减少直到到期,或选择应用高科技企业的税率为15%,但不能享受15%的税率减半。
企业所得税的“三免三半”政策要求企业是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和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具有人员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减至应税收入的25%,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不超过三百万元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国家无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商业。
扩展配置文件:
《关于实施小型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3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宏观调控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降低至50%的税率。
第四条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已经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费和当地教育附加费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