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应当予以抵扣。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中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捐款支出的扣除额已明确规定,但已针对2008年汶川地震灾区发布了优惠政策。 2008年,企业对受灾地区的慈善捐赠在进项税前如实扣除,但不超过当年的会计利润。
1.年度会计利润= 3,000 + 50-2,800-35 = 215(万元)
2.税项调整项目:
(1)慈善捐款的扣除上限= 215×12%= 25.8(万元),因为超过10万元,可以根据事实扣除部分慈善捐款;
(2)直接捐赠不可抵扣,增加税收50,000元;
(四)非广告赞助支出20万元,增加税收20万元;
3.应税收入= 215 + 5 + 20 = 240(万元)
4.应交所得税= 240×25%= 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