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 企业所得税-小贷公司 金融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4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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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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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在税法上应认定为金融机构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全文有效撰写日期:2012-01-29字体:[大] [中] [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兹对金融企业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作出规定。通知如下:贷款资产的范围包括:(一)贷款(包括抵押,质押,担保等); (2)银行卡透支,折扣,信贷垫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票据,银行间贷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风险资产; (三)金融企业转移并承担对外还款义务的外国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合作银行无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2,金融企业当年扣除税款前核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本年扣除税项允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批准提取的贷款资产余额。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上年末的1%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扣除税前。金融企业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负数,应当相应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中资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应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准备金,金融企业出售的债务和股权,应收金融利息贴现,中央银行资金及其他不承担风险的资产和损失不能撤回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4.金融企业发生的合格贷款损失,应从税前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中扣除。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不足的扣除额。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实施期限的通知,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1] 104号),本通知第1条至第4条的规定将不再适用。6.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生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月29日此答案由经济金融分类专家葛力(Ge Li)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