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金融机构对农户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90%。此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和育种业的保险业务获得的保费收入计入总收入的90%。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城镇行政区域(城关镇除外)的家庭(超过一年),包括居住在城镇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的家庭和永久居民。城关镇很久了在当地居住超过一年的家庭,国有农场的雇员以及农村个体工商户。另外,纳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贷款余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贷款。
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总收入中应包括90%。
注:小额贷款是指不超过50,000元的贷款。
依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完善有关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1.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农户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占总收入的90%。
3.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耕种和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获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算为90%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1.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金融机构对农民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应计入总收入的90%。
3.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由银行机构全额资助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乡镇银行,农村互助合作社,贷款公司和法人组织的所在地为:对县(包括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行业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和育种业的保险业务获得的保费收入应计算为90%减少收入。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77号):“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金融机构对农民,小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当备妥相关的免税证明材料,以备将来参考,并分别计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申报;那些未单独核算的将不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通知》(财税[2017] 44号)第1号相应地废除了文章。
......
3.本公告中的“农户”一词是指长期(超过一年)居住在乡镇行政区域(城关镇除外)的农户以及城关镇管辖的行政村由来已久。居住在当地但居住超过一年的家庭是国有农场的雇员。位于乡镇行政区域(城关镇除外)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内的国有经济机构,组织,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口,但一家人必须外出谋生一年以上住户,不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民。农民以家庭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贷款的判断应基于贷款时的借款人是否是农民的家庭。
本公告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化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1)300号)。其中,总资产和从业人员指标由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数由发放贷款之前的12个自然月的累积数确定,如果少于12个自然月,则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在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在月份的营业额×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户,小企业,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单户信用额不足一百万元(含贷款)的贷款;如果没有信用额度,则指单户贷款合同贷款额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本金)的贷款。
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8号),该文件规定:31日,经省财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局等)批准的小贷公司批准设立小贷公司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是经省财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总收入中应包括90%。
3.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级财务管理部门(财务机构,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应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进行。所提供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具体政策措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抵扣企业所得税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