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企业类型

提问时间:2020-05-04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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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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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税收优惠措施,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哪些形式?分别是如何规定的

1.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以其生产经营收入为应税对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及其他创收组织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除外。

2.纳税人:

1,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2.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使用该法律。这两类企业可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避免双重征税。

3.税收优惠:

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方法包括免税,减税,额外扣除,加速折旧,收入减少,税收抵免等。

1.直接减少:

1)豁免:

1.种植蔬菜,谷物,油料种子,豆类,水果等;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种植中药材;

4.植树造林;

⒌畜禽养殖;

⒍用于收集林产品;

⒎灌溉,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的运行和维护;

⒏海洋钓鱼;

⒐公司﹢农民经营。

征收一半

适用范围:

⒈花卉,茶和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栽培;

⒉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2.定期救济

2减免3减半(从获得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开始)

适用范围:

⒈专注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科技企业;

⒉中国的新软件企业(盈利);

⒊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

3减免3减半(从获得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开始)

适用范围:

⒈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⒉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能源和节水项目;

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低税率

20%

适用范围:

小型获利企业:1,3130家(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收入不超过30)

15%

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⒉一家80亿电路公司,投资0.25μm;

⒊鼓励工业企业发展西部地区。

10%

适用范围:

⒈非居民企业的优惠;

⒉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

4.额外扣除

扣除后实际扣除50%

适用范围:

⒈研究与开发费用;

formed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成本的150%摊销。

扣除后实际扣除100%

适用范围:

企业为安置残疾人而支付的工资

五,投资税收抵免

已扣除投资金额的70%

投资了2年以上的中小型高新技术的投资公司

投资金额的10%从税款中扣除

购买并实际使用了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专用设备。

六。收入减少

适用范围:

⒈将收入的90%减少;

⒉农民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⒊为种植业和种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适用范围:

⒈企业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收入;

⒉减少收入的税率为50%;

3,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

七,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期限(不少于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

适用范围:

⒈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带来了更快的产品更换速度;

⒉固定资产,一年四季振动强烈,腐蚀严重。

8.有豁免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

适用范围:

income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份,征收一半的所得税。

9.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 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在中国境内新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合格软件企业,经确认后,应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盈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从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按法定税率25%征收一半的企业所得税,直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获得即时退还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 ,仅供企业使用。对于软件产品的研发,扩大复制和单独核算,可以将其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6.在根据实际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分别核算并扣除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和合格软件公司的员工培训费用。

7.如果企业购买的软件符合确认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条件,则可以将其记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期限为2年)。

10.证券投资基金的优先发展

11.过渡期内的优惠政策

12.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范围:

⒈鼓励和优势产业项目对自用进口设备免征关税;

⒉鼓励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的,应当按15%的税率纳税;

20102010年12月31日之前新建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和电视企业。从开始生产和运营之日起,所得税2免征3,减半。

哪七种情形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情况1:个体工商户,个体所有者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产生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遵守这项法律。因此,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不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不能享受小,低利润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深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征税优惠政策”为主题进行了网上采访。在回答网友的提问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明确表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所得税。

情况2:非居民企业

情况3:不符合小型标准的企业

为了使指标科学合理地设置,避免因过度分类而造成的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类,并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类别。指标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在判断是否为“小”企业时,是指“职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超过这两个条件的企业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小型和盈利企业标准中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人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从全年的月平均值调整为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在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有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间为纳税年度确定。具体的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的初始值+季节的最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案例4:超过边际利润标准的企业

微利是指企业的年度应税收入低于特定标准。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各种扣除额以及可以弥补前一一年的损失。在判断是否为“微利”企业时,参考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纳税人为“微利人”。具体包括: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企业不予享受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低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第一条: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年,相应年份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第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应税所得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应税所得额减少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况5:受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

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适用于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和企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全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小型,牟利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禁止类主要是参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规定,明确禁止新建;限制类别以“行业限制+地区限制”的形式制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可以参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年第9号)。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要求升级的行业或项目。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宏观调控为目的,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从事被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的企业不能认定为合格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行业的性质和分类应基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确定的鼓励,限制和淘汰的行业,以确定小企业是否属于国家的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案例6:亏损企业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的,因此仅对获利的企业征税。由于亏损企业没有获利,他们将无法享受微薄利润的所得税优惠。因此,小型低利润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无论是减税政策还是半税制,都是针对有利润的公司的。这与获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同。对于亏损的小型盈利性企业,本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损失可在未来五年纳税时结转。

情况7: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如果企业的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应缴纳减免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3号公告)明确:(一)享受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报税。享受免税或期满的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免税和免税的规定,并按规定报税。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2)在批准或备案类别中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有义务保存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以供参考。纳税人不能在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中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回已经享受的税收减免,并按照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处理。行政法。纳税人首次提出减免税备案或更改减免税备案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以审查纳税人减免税政策申请的准确性。通知纳税人有关政策实施的变化,如果他们不符合减税或免税的资格,则应根据税收征管和退税的有关规定对已收到的减税或免税进行追偿和处理。行政法。(三)税务机关应当对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有关专业技术经济保证部门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认证部门协调沟通。改正后,应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条件,并敦促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提供证明,造成未缴或未缴税款。例如,企业在预付款项中对中小企业产生的优惠政策,但在年度结算和清算中不满足中小企业盈利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足减税额。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