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为雇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9条和第50条: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所有纳税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的,由省级征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从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法律人身安全保险中扣除按照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个人投资者或雇员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除基本保护外的雇员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此费用不仅可以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而且还需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114号):保险公司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的资金,经批准税前扣除:1.非投资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有担保收入的投资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担保收入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0.05%。 (二)有保证收入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没有保证收入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四)非投资性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具有保证收入的投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非保证收入的0.08%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0.05%。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2号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用于在规定情况下营救保单持有人2.处理保险业风险的保单受让人公司或非政府业风险减轻基金。保费收入是指保单持有人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营业收入是指保单持有人根据保险合同达成的协议,已支付给保险公司购买相应保险产品的全额费用。非投资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护功能,不具有投资和财务管理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投资财产保险业务既指财产保险业务具有保险保护和投资理财功能。保证收入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入方面提供固定收入或最低收入保护。无保证收入是指保险产品不为投资收入提供收入担保,并且已投保人承担所有投资风险。 ...... V.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