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条件

提问时间:2020-05-04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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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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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预交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预缴根据每月或每季度实际付款;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额进行预付款,则可以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进行预付款。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就无法在纳税年度内随意更改。

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郭水寒(2010)第156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以下简称同等城市)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跨区域企业所得税征收集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8年第28号),现在涵盖了跨区域运营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区域经营建设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 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表”的规定执行。清算和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由建筑企业下属的第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项目总部和合同部门,下同)不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郭水寒(2010)第156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以下简称同等城市)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跨区域企业所得税征收集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8年第28号),现在涵盖了跨区域运营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区域经营建设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 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表”的规定执行。清算和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由建筑企业下属的第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项目总部和合同部门,下同)不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公司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项目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IV。建筑企业总部应当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并按照以下方式预缴: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在本地支付;

(2)如果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则总部和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应按照国税发第28号文件的规定计算;

(3)如果总部同时拥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和跨地区第二级分支机构,则将先扣除由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按照国税“ 2008"28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签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税收管理证书。用于外出业务活动‣,而不是如果提供了上述证明,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补正期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7.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清算时,应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直接支配的当地预付款的纳税证明。管理。

8.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中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企业收益的收集和管理方法税收由计划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管辖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