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号):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市场在联交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发行所得税
……2.通过香港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证券交易所”)无法获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公司和个人)进行投资所获得的股息股利。简称为香港结算)。在确定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和持股时间等详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时不会执行基于持股时间的差别税政策。上市公司将按10%的税率预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预扣申报。对于作为其他国家的税收居民的香港投资者,以及其所在国与中国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股息所得税率不超过10%,企业或个人可以自愿代扣代扣所得税,并向上市公司代扣税款主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退税额应根据所征税额与应按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计算。
一个
可能也适用于上述香港公司的投诉的优惠政策包括“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安排”第10条第2款中关于股息的规定躲避”,一个居民公司向另一名居民支付的股息可以在另一人中征税。2.但是,这些股息也可以根据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公司居民的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收的税款不应超过以下要求:如果实益拥有人直接拥有至少25%的股息支付公司股份,则应为5%总股息的在其他情况下,则为总股息的10%。
但是,前提是要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红利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的规定。条件包括:
1.香港公司是香港居民公司。
2.公司股息的受益人是香港公司。
3.在获得股息之前,香港公司必须在连续12个月内的任何时候占有公司所有股东权益和有表决权的股份的25%以上。并按照文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试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 2009]第124号)
它属于非居民税的类别。
2007年前属于税后分配的,按照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免税政策。
但是,2008年之后,必须根据新法律实施税后分配。外国投资者(香港,澳门和台湾)应构成中国的非居民企业。
新法第3条明确了税收范围,第4条明确了法定税率,规则中规定的优惠税率按10%实施(符合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 )。内地和香港已作出安排避免双重征税(相当于双边税收协定),以将合格的税后分配减少5%。最新依据如下:
的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以20%的适用税率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
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以10%的减免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应按全部收入征税...
(1)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全部收入为应税收入;
因此,贵公司分配给香港投资者的股息的所得税率为10%。
此外,根据香港和内地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如果香港投资者占股本的25%以上,则可以按5的优惠税率实施股息分配。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