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税前扣除。
捐赠时;
借款: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款:库存现金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接受捐赠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款:要转移的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的价值
结转待转让资产的价值时:
借款:将要转移的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的价值
贷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款: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三):法规确定账面价值。同时,企业税法确定的捐赠资产在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账面价值计入资本公积,即捐赠资产不确认为收入,也不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捐赠期间的利润总额;税法规定,企业接受的资产应按照税法确定的税额确认为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获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且确实难以计入纳税年度,则可以在核实后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将其平均计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上述“根据税法确定的捐赠资产的接受价值”是指捐赠企业根据有关凭单等确定的接受捐赠并应计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项税额不包括捐赠企业根据会计制度和相关标准应额外支付或应支付的应计入捐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如果捐赠的资产是货币资产,则是指实际收到的量。“接受捐赠的资产是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确定的”,是指捐赠的资产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成本金额,包括非货币性价值。捐赠(不包括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相关税费,由捐赠资产构成捐赠资产的额外费用;如果捐赠的资产是货币资产,则是指实际收到的金额。这里的货币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均为非货币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