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 22号)第10条,第十条,小微企业应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计算。取得销售收入时税法的规定应付增值税并确认为应纳税额,当符合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税条件时,相关应交增值税额转换为当期损益。
财税[2015] 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利润在10000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微薄收入,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每月应税销售额低于30,000元(每季度低于90,000元)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增值税,但不一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获利企业。 )及其实施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提及的小型和盈利性企业,是指非限制性和非限制性的禁止产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