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6万元(含)以下的微利企业,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公司在其按月(季度)按月缴纳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按应税收入的50%计入应税收入,并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从法定税率对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申报。年度应税所得在6万元至3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应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为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其收入将减至应税收入的50%。所得金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此微薄的微利公司要以20%税率的一半缴纳公司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季度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表中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因此,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半是基于应税收入金额按15%计算。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