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年,小型低利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实际上适用于10%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至5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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