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减半为20%。
应税利润* 0.5(减一半),然后×20%。
已付的实际所得税是应税利润总额的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为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其收入将减至应税收入的50%。所得金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此微薄的微利公司要以20%税率的一半缴纳公司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季度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表中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因此,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半是基于应税收入金额按15%计算。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 1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应纳税的工业企业收入不超过3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有关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中小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2014年1月1日至12月2016年3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已证明,被征收企业无法享受小微企业利润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第8条,营利性企业应适用于有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有收入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适用小型,营利性企业的适用税率。直到他们没有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上述纳税人提交季度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按25%的税率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低利润公司的会计
由于核准的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所得税,财会[2011] 20号文件从建设账户制度来规范企业的财务核算,实施对小企业的审计征收对中等规模的小企业征税强调了特别优惠。
示例:企业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并采用“企业会计准则”。 2013年度利润为9524.87元。假设没有其他税收调整。
应付所得税= 9524.87×50%×20%= 952.49(元)
会计分录:
预扣所得税:
借款:所得税952.49
贷款:应付税款-所得税952.49
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用:今年的利润952.49
贷款:所得税952.49
税金:
借款:应交税费收入税952.49
贷款:银行存款9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