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X在A2中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金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工人人数由企业派遣。
员工人数和总资产应根据公司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值+季节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
1.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扩大了微型和微型企业享受减免50%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并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增加到50万。
2.此外,企业无需批准或进行特殊备案即可享受此折扣,这符合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要求,并且在申请时可以自动享受此折扣。
3.应纳税所得额少于500,000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将减半。税率为20%。举例: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则应纳税所得额为30 * 50%* 20%= 30,000元。
4.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利润率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和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的范围以将企业所得税减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