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利润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没有优惠政策,需要缴纳100 * 25%= 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合格的微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增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政策调整前,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以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实际的税负是10%。此调整引入了过多的累进税计算方法。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部分。一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减为应纳税所得额25%,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税率部分应税收入减少50%,企业所得税以20%的税率计算和支付。实际税负为10%。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
根据财政部网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通知指出,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年应税所得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0万元元。小型低利润企业(含100万元),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通知中介绍,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员工不超过100,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通知中提及的员工数量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数量以及企业派遣的员工数量。所谓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季节结束)÷2,年度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在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有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间为纳税年度确定。
公告指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将自2018年1月1日。
1.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
2.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范围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实施期于2016年12月31日结束,即: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较低对于利润为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去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
3.低利润的小型企业的待遇应适用于有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条件并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税发〔2008〕30号)在不满足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之前,暂时不适用微薄利润的适用税率。
4.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条件。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且具有下列条件:
-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对于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不符合小微企业的要求,请及时与税务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