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提及的合格的微利企业是指国家的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企业元,员工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
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下同)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依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具有季度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其季度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少于100,000人民币(含100,000人民币)的小型获利企业,其收入应减至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