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金融〔2015〕3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性企业,将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2015]第34号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价值小于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其收入减至应税收入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14年小微企业政策,将1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半。
根据2015年财税[2015] 34号《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20万元。
2014年,小型企业为8873.39,而小型企业为10万,因此符合小型企业的政策,并且可以减少一半。
企业所得税为:8873.39 * 50%* 20%= 883.74元
应计所得税费用:
借款所得税费用883.74
应付贷款税-应付企业所得税883.74
付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883.74
贷款银行存款883.74
如果没有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余额,且扣除额在您撤回时宣布,则是全年支付的所得税支出的累计金额。
2014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会计处理:在年底,
可以执行以下操作:
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
贷款:本年度利润
也可以直接转移到利润分配中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提到的小额利润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的小额利润企业。小型低利润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和“低利润”上。除了要求国家实行非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工业企业总资产,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二,从业人数一个企业的职工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其他企业的职工人数不得超过80人;第三是税收目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