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的有关规定宣布以下有关小型和盈利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6万元人民币(包括6万元人民币),同时,其资产和雇员人数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92条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标准是实施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合格小微利企业)。)关于预付税表的公告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月度预付税表(A类)第9行“总计实际利润”“和”产品的15%,暂时在第12行填写“所得税减免”。
2.符合条件的小利润企业“从业人数”和“总资产”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利润企业”(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得到执行。
3.符合资格的小型获利企业必须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上一纳税年度小型获利企业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以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认定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不得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
第四,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企业的纳税年度是否满足上述针对小型获利企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计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预付款的,在年度结算时,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安顿下来。
本公告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4月13日
1.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小额盈利性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25%,税率20%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不超过三百万元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低利润企业无论是按照审计收取方式还是经批准的收取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本公告中提及的小规模盈利企业是指全国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同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
3.小型且以利润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统一支付。
预缴公司所得税时,将根据截至本报告期末的当年状态临时判断小型微利公司的总资产,员工人数和年应税收入指标。其中,资产总额和员工人数是根据《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数”的计算公式计算的,并以截至报告期末的季度平均数计算。计算当前期间;报告期末,标准判决不超过300万元。
IV。于年中不符合小盈利企业要求的企业,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的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自本期末计算小型微企业的所得税免税政策的享受。前一年因不符合盈利条件的小企业情况而提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下一季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如果按本年度的四月,七月和十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且根据判断符合小型获利企业的条件,则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告第3条,下一个预付费声明从一开始的调整是季度预付款声明。调整后,将在本年度内不更改。
五,小型的利润前企业可以在预缴和结算公司所得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从而享受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所得税免税政策。
六。实施应纳税所得额核算的企业需要按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少固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程序并及时将调整通知企业。
7.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经享受了小型和低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结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盈利性企业所得税优惠征收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 2018)废止。
1.相关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与25%的法定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当与此相比,小型低利润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减少了20%。
为了继续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以及支持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两份声明。文件以进一步增加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11] 4号和财税[2011] 117号这两份文件的规定,具体收益可归纳如下:
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不超过30,000元(包括30,000元),则2012年至2015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不超过60,000元(包括60,000元)。如果减少收入,则应税收入中包括收入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型获利企业,其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0%,与一般企业相比,税收负担减少了60%。
但是,我想提醒大家,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应税所得不足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及时实施20%的优惠税率。2012年至2015年,年应税所得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将按10%的优惠所得税税率; 6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对于小型且有利可图的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20%。
二,资格鉴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指的合格小型盈利企业是指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和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且行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
具体来说,享受小型和低利润的公司所得税优惠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它从事国家无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国家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对行业进行限制和禁止。{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企业每年的总收入,在扣除非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前一年损失的余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员工人数和总资产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这里值得强调的是,它是关于雇员人数和企业总资产的统计口径。
关于小利润企业的“从业人数”和“总资产”的计算标准,国税函[2008] 251号文规定,“从业人数”是根据平均从业人数计算的。在公司的整个年度中,“总资产”由企业计算年初和年末的总资产平均计算。
财税[2009] 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雇员人数是指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