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40-小微企业所得税3万以下

提问时间:2020-05-03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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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3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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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不超三万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如果您每月提交文件,那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每月收入不超过30,000,则不需要增值税;如果您每季度提交一次,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每月收入不超过90,000,则不需要增值税,只要您能盈利,就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019最新小微企业认定标准里面应纳税所得税300以下,是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还是每期应纳税所得税300呢

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增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政策调整前,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以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实际的税负是10%。此调整引入了过多的累进税计算方法。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部分。一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减为应纳税所得额25%,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税率部分应税收入减少50%,企业所得税以20%的税率计算和支付。实际税负为10%。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

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如果您的年应税收入30,000元,因为少于60,000,根据最新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折扣,相应的应税收入减少50%。

30,000 * 50%* 20%= 33,000。

《企业所得税法》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8款第1款中的合格小企业和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也就是说,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小型和低利润的公司所得税优惠。税法规定,从2012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以下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小微企业所得税30万以内怎样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和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半收入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1.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微利小企业,无论采用审计取款方式还是核准取款方式,均可享受财税[2015]的规定。 99号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半减税政策)。

2.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获利企业将声明自己享受减税政策的一半。小型微利企业在最终结算和支付时,应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一栏,完成申报程序。

3.根据以下规定,企业预缴小,低利润公司所得税时会享受优惠政策:

(1)收集帐户以进行审核的企业。符合上一纳税年度小利润企业条件的,按下列条件处理:

1,如果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实际利润预缴的,则在预付时累计的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税政策。半

2.如果按照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则预缴税可以享受一半的税收政策。

(2)以固定比率收取企业。符合上一纳税年度小规模盈利性条件的企业,在预缴期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3)以固定金额收取企业费用。如果有必要按照优惠政策的规定减少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并按照原规定收取。

(4)上一个纳税年度未达到对小规模盈利企业要求的企业。如果预付款项可以满足当年小型盈利企业的要求,则可以享受减税政策的一半。

(5)今年新建的小型低利润企业,预付时的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IV。企业在预付款中享受减半减税的政策,但在最终结算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五,2015年第四季度的新旧微额利润微薄政策与2015年年度结算的结算和结算之间的联系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半额征税政策应完全适用: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税所得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利润企业;

2.于2015年10月1日之后(含下同)成立的一家小型盈利性企业,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税所得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2)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税收入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获利企业,按分阶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而利润或应税所得在10月1日之后,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的规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税率减免)政策);半税政策适用于以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财税[2015] 99号,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利润或应税收入应与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税收入相同。计算并确定其2015年营业月中的营业月数。计算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营业月数÷2015年的营业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