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小利润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0%。小利润公司,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企业不一定是小型低利润企业。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标准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全国从事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标准的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被视为小型的微利企业。
两者不一定需要不同的条件。1.从定义的角度来看,小利润和低利润是两个条件。小规模的纳税人只能满足小规模的条件。不一定满足微薄利润的条件。2.小型获利企业指定的小规模远大于小型纳税人指定的小规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的规定: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企业将被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的合格小利润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企业元,员工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一)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同时兼营批发或零售,应税销售少于一百万元; (二)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3)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即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额纳税人具有大型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单位以及不经常应税行为的企业。识别标准:(一)从事商品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从事商品的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一百万元。纳税人从事商品的批发或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二)会计核算不健全; (三)增值税应纳税行为不经常发生;不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从事商品零售的小企业均不得视为一般增值税; (五)个人; (六)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