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为准确把握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事项已调整。1.在其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申报表的详细形式”(有关表格见附件1,以下简称清单),由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和享受以下待遇的小规模纳税人组成减免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仅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税额90,000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填写详细表格,即本期小额纳税人。规模的纳税人如果主窗体第13栏的“其他免税销售”,“当期数量”和“当期应纳税额的减税”和“当期数量”的第9列中没有数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需填写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