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8日发布通知,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纳税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税所得减少50%,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0%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