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小型和微型盈利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小型和微型企业将享受对公司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所得税减半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扩大到10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金融〔2015〕3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性企业,将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2015]第34号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价值小于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其收入减至应税收入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金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工人人数由企业派遣。
员工人数和总资产应根据公司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值+季节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加工,维修和修理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税额90,000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税额9元)。万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暂时免征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
对于按季度提交纳税申报表且实际营业期少于四分之一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实际营业月用于计算可享受小额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量和微型企业。
其他个人以预收款的形式出租房地产。预先收取的租金收入可以在与预收款相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配。评估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规定,采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差额之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低于30,000元(每季度90,000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