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的是用国家税或地方税来支付您母公司的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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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有一个小错误:地方税的管理范围大于国家税的管理范围。通常,国家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必须控制地方税,地方税收管理的纳税人一定不能控制国家税!
为您提供参考:
定义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
1.原始定义:
国税发〔199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地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范围: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和“滞后补偿”所得。
国家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范围: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统一所得税,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
第二,第一调整
国税发[1996] 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总局税收征收范围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合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和管理。
第三,第二次调整:(执行时间: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8日)
国税发〔20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成制度改革后税收征收范围的通知》。
第四,第三次调整:(执行时间:2006年1月9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6] 1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设立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6] 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企业所得税缴纳确定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第五,第四次调整(执行期:自2009年1月1日起)
国税发[2008] 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8] 120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批准,关于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的通知2009年以后的公司如下:
1.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准年。在2008年底前,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不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征增值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自2009年起,以下新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将实施以下规定:
(1)以企业所得税总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税务局。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有关特定问题的规定
(1)如果境内单位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则该企业的征收和管理应从该收入中代扣的所得税应单独支付国内单位和负责所得税的个人的所得税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
(2)在2008年底之前,已经建立了跨地区营业税纳税企业。新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当与总行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保持一致;跨地区经营的收税企业,总行应按照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收支和管理归属,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也应与总行保持一致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
(3)根据税法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应按照免征营业税的方式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归属;对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暂时征税局管理。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额确定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5)2009年新增企业,参见财政部《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设立企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及相关规定新建立的企业认证标准建立的企业。
3.地方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确保不会损失税收,也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收集和管理范围的调整计划已经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16日
链接:
http://202.108.90.146/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5011&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