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应计入收入,拆迁安置费,资产处置费,固定资产清算费等可以扣除。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2012年国家税务公告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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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迁移或处置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根据搬迁计划,企业搬迁后恢复原有的或经转换的新生产经营业务,并利用企业的搬迁或处分收益购买或构造相同或相似的性质。 ,目的或新固定资产如搬迁前一样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的置换),其他固定资产的改良,技术改造,职工安置等,允许从固定资产的置换或改良支出中扣除技术费用。转换费用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无更换,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进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并扣除其折旧。各类拆迁固定资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使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以收入方式购买或改善的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四)自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搬迁的,按上述方式处理企业的搬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