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移有两种类型,个人转移和公司转移。如果公司的股权转让方是个人,则必须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股权转让方是一家公司时,涉及许多相关的税费。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将涉及公司所得税,印花税和契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某些税收问题的实施的通知》第3条,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
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在转让协议生效且股权变更程序完成时予以确认。股权转让收入从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中扣除,即为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根据股权的可能分配扣除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股东的其他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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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方法:
1.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现有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2.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除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即公司以外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之间的条件和程序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股份转让:资本股东依法相互转移资本,这是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更改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出资证书可能会产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利纠纷,这可以作为标准。
(2)转让股份给第三方:当股东将资本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时,这是在公司外部转让的行为。必须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改注册。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全书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中某些税收问题的通知》
无论是合伙企业,引入投资者还是员工股权激励,股权转让都是正常的股票处置行为。对于股东转让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67号公告的要求,转让股权的个人应当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
以一个例子说明,股东A和股东B共同投资成立了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两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80%和20%。截至2017年底,公司净资产为200万元。股东A现在以5元/股的价格将10%的股权转让给C。根据“股权转让税=(股权转让收益-股权原值-合理成本)×20%”的计算方法,不考虑“合理成本”的情况下,股东A股权转让税=(100,000股)×5元/股-100,000股×1元/股)×20%= 80,000元。
上面的示例可能只是小型企业甚至初创企业的溢价股权转让。对于涉及数千万基础股票的溢价转让,所支付的税收成本非常高。因此,对于转让股权的股东,他们可能会想知道是否存在合理避税的方法。由于使用溢价转账需要缴税,是否可以使用低成本转账或1元或0元的转账来降低纳税成本?
合法转让人民币1,人民币1或人民币0,该怎么做?
股东拥有股权并从外部转让股权,这反映了股东自由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例如无法律障碍地转让1元或0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受到同一控制下的股权重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也有大量的1元或0元转让。
关键是要缴纳1元还是0元的税。如果要征税,应如何计算?
如前所述,个人股权转让税是根据“(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合理成本的原始值)×20%”计算的,核心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认为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明显偏低。
(1)股权转让收入低于与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非货币性资产的,宣告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该权益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
注: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没有处于累积亏损状态,则应参照通常根据报告的财务数据确定的资产净值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公司拥有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性资产的,股权转让收益应参照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
例如,如果公司的净资产价格为5元/股,而实际转让是以1元或0元为基础,则报告的股权转让收入将以净资产价格5元计算/分享。
(2)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股权和相关税款的价格;
注:股东购股权的成本高于此次股权转让的成本,这是一种低成本的转让
(3)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
注:实际上,在同一时间点上有针对不同对象以不同价格转让股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有充分的理由进行定价。在通常情况下,投资者,机构和雇员在同一时间的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很大差异。它们通常被解释为对员工的股权激励,因此它们反映了更大的价格激励。
(4)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
注:主要指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相同类型企业的库存转移行为。例如,在公司历史发展过程中,类似情况下的股权转让业务,实际上并没有太多的参考。
(5)不合理地转让股份或无偿股份;
注:有正当理由的不合理转移通常是由亲戚之间的股权或股权转移继承的,亲戚的定义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支持或支持义务的孙子,孙子,兄弟姐妹以及看护者或支持者。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
注意:底线为税务机关提供了适当的自主权来判断实际情况。
如果存在上述低收入情况,并且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其进行充分解释,那么通常会根据净资产价格确定股权转让收入,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1元或0元转账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的内部股东可以转让自由股本,但外部转让应获得一半以上的其他股东的批准,并应书面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0天内没有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他们不购买,则应视为已同意转让。此外,在相同条件下,其他股东也享有购买权,并有权征得股东的同意。
因此,在进行有针对性的低价转让时,通常必须事先进行良好沟通,让其他股东放弃其优先购买权,并制定书面通知和确认程序。
外商投资后,公司将根据被投资公司的资本状况,经营前景和经营策略撤资。提取资本是为了收回所有投资,减少资本是为了收回部分投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决定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尚未收到通知,则应自通知之日起45天内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度。
资本提取和资本削减将主要涉及两种类型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指出:“投资公司从被投资企业中提取或减少投资以及资产他们获得的等价于投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回收;按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等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当由被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结转;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
投资企业因撤资或减少资本而从被投资企业退回的资产,税收处理原则与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原则基本相同,即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扣除后,归还的资产属于该属性留存收益的一部分被确认为股息收入,其余部分被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采纳该原则的主要原因是,资本的撤消或减少属于全部或部分投资关系的终止,并且部分投资权益已经终止,即权益的连续性不再存在。此外,如果投资企业包括从被投资企业退回的有形资产,则按照该有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益。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业务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终止投资,合资,商业合作和由于各种原因的其他行为,股权投资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补偿金和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中以其他名义收回的金钱,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和合作项目的经营伙伴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的适用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从其他项目中收回的总金额-原始实际出资额(投资金额)和相关税费。 ”个人因撤资,减资等方式返还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的收益,超过投资成本。
政策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出版时间:2011年6月9日文件编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公司所得税的几个问题现宣布如下:
1.关于确定金融企业同一时期的同类贷款利率
根据《实施条例》第38条,允许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借入的贷款的利息支付的税前扣除额不超过金融企业为类似贷款利息计算的金额同期的费率。鉴于中国目前对金融公司的利率要求,在按照合同约定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企业应提供《关于类似贷款利率的说明》。金融公司同期”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应包括签订贷款合同时本省任何金融企业提供的同类贷款的利率。金融企业应当是经银行,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等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同一时期的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企业信誉相同的条件下提供的贷款利率。它可以是金融公司在同一时期内宣布的同一时期的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公司向某些公司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第二,关于企业员工的服装费用扣除
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根据企业经营法第27条的规定,可以将企业招致的,由员工统一穿着的工作服统一成本作为企业的合理支出。实施细则税前扣除。
3.关于扣除航空企业的航空培训费
航空企业产生的实际飞行训练费用,例如飞行员培训费,飞行训练费,机组人员训练费和空军警卫队训练费,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用作航空企业的运输费用。规章制度税前扣除。
第四,固定资产装修和扩建房屋和建筑物的税收处理
如果企业在完全提取折旧之前重建或扩展了房屋和建筑物的固定资产,则如果重置,则资产的原始值减去折旧后的净值应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固定资产的税费,计提折旧。进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从重建和扩建完成后的下个月开始,根据税法重新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改造扩建后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是否小于在税法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可以根据仍可使用的期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退出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待遇
投资公司从被投资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在取得的资产中,与初始投资相当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等于被投资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由被投资企业结转以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第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证书的时间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成本和费用未能及时获得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证据。企业预先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账面价值暂时计提;结算后,应补充费用和支出的有效证据。
7.本公告将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在执行本公告前,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过的企业有关事项将不予调整;已处理但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有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本公告实施后,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将相应减少。
特别公告。
2011年6月9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出版时间:2009年6月12日文件编号:国税函[2009] 285号
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地方税务局,以及西藏,宁夏和青海省(自治区)的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自然人(以下称“个人”)股东权益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提高征收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并阻止征收和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渗漏,增加收入的若干意见》(国税发〔 [2009] 85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负有纳税义务或预扣义务的转让人或受让人应缴纳税款代办税务(代扣代缴)申报,持有税务机关签发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证明或免税,非征税证明,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更改注册程序。
2.如果股权交易的各方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则企业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报告”(样本格式)黑龙江时间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转让个人股东权益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股权发生变更)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收存储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管理,评估和检查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税务事项,并处罚违法行为。参与其中。
第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收益的计税基础的评估和审查。应仔细审查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信息,以确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是否符合合理的经济行为和实际条件。
如果申报的纳税计算依据明显较低(例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考每股或每股净资产净资产的比例与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相对应已批准。
五,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从股权转让中取得的个人所得税电子分类帐,在其管辖范围内登记企业的个人股东,将个人股东的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的每个部门负责信息的获取,评估和审查,税收收集以及反馈检查。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
第六,地方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并定期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股权变更登记信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拥有股权变更的公司必须做好宣传和咨询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的工作,以确保及时,全额地征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个人终止投资业务中追回已收资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出版日期:2011年7月25日文件编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其他规定,发布了关于终止投资,合资企业,商业合作及其他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个人行为如下:
1.个人出于各种原因终止了他们的投资,合资企业和业务合作,并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企业的经营伙伴获得了股权转让收入和违约金。合作项目。,以其他名义获得的赔偿,补偿和追回的款项均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适用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税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违约赔偿金,补偿,补偿金和个人收回的其他金额的总和-原始实际出资(输入)和相关税金
2.本公告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的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285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未处理的事项将按照本公告进行处理。
201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