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将按照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新确定身份之前,按25%的税率暂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国务院规定的新税法和过渡性优惠政策中享有其他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每季度预缴的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计算的。税率通常为25%。
年终之后将进行结算和付款,并根据调整后的金额计算全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将与四个季度的预付款进行比较,确定应付税款(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