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行业是一个高利润行业,即使正常纳税,但如果没有合理的避税措施,也将非常有利可图。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创新药物后续免费使用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4号)。“临床研究”的特征,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如下:
1.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自产创新药物的销售费用是向购买者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提供给患者以供随后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物不视为增值税销售。范围。
2.本通知中提及的创新药物是指通过合成食品或半合成方法制备的原料药及其制剂,这些原料药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并且尚未在国内或国外销售已批准。。
3.药品制造商免费提供创新药物。应保留以下信息,以供税务机关检查: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注册批准文件,表明注册分类为1.1;
(2)免费提供创新药物的后续实施过程;
(3)第三方(由创新药物保管的医院,药物分配部门等)签发免费的药物确认证书,并向第三方注册患者以接受创新药物。
4.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已经发生和处理过的事项将不再进行调整;尚未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