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金收入应按应纳税所得额的日期确认。合同中的承租人。因此,企业应根据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承租人提前付款或不同意付款日期,则在实际收取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条例》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和包装材料或者,从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获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承租人根据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确认之日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且租金一次性预付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人甚至可以将上述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计入相关的年收入中。
如果出租人是在中国设有机构并采用声明性方式支付企业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则也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1.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材料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或其他有形资产,收入的确认应在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之日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并一次付清租金,则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人可以在此期间,分期均摊在相关的年收入中。
因此,根据合同收取的年度间租金收入可以一次确认,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