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包括国有资产,捐赠资产和使用公共设施的私立学校不能注册为营利性私立学校。这类学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以山西省为例,实施义务教育的私立学校,其资产包括国有资产,捐赠资产和使用公共建设的支持设施,不能注册为营利性私立学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5条(国务院512号命令),非营利组织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
(1)从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得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外,其他政府补贴,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所得的收入;
(3)根据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4)产生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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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加强了民办教育管理机构的建设,并加强了新成立的民办学校赞助商的资格考试。建立公立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将学校及其发起人和违法行为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
严格的学校许可证和法人注册系统。任何未获得私立学校入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并为社会招生的人,都是非法办学的,应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私立中小学必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批准计划招收学生,学校的学生人数必须控制在批准机构批准的学校规模之内。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除外。 《法律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郭(发[2007] 40号)和本通知的规定除优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将被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过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限。 ”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所述,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设立的企业。中国法律法规赚取收入的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根据新税法,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均为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33号),是否获得的收入可以视为免税收入。 123)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非营利组织《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通知》(财税[2009] 122号)和财税[2009] 122号未将学费作为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