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9] 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对于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应按减少量应为25%应纳税所得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税率20%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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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新税法中,对原公司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这次,我们公司获得的内部信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已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某些概念和规定的具体实施作了清晰的解释。该草案将与新旧税法进行比较。普遍关注的五个方面是解释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1.纳税人和税收义务的定义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中的纳税人范围是针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外的公司,这消除了国内外法律分别规定的纳税人惯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同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为了体现不同企业承担不同税收义务的原则,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国际上对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很多,例如“登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总部所在地标准”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登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明确界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新税法中的术语解释: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或者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2.税率变化
税率直接决定纳税人的税负。据统计,全球有159个国家(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平均税率为28.6%,而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为25%,比原来的暂行规定低7个百分点。比世界平均所得税率低3.6个百分点。在我们国家甚至整个世界的几个国家中,这一数字都很低。
实施规则中指定的两种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其中,可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仅限于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的企业有两种:一种是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二是中国没有机构。某个地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尽管建立了一个机构或地方,但与该机构或它所建立的地方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从此处第二条所述的概念可以看出,这是对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预提所得税的一种调整。过去,预提所得税税率是10%,但是在新法律中有所提高。
税率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大多数内资企业的税负,但应注意的是,新税法将统一针对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优惠税率,调整为20 %, 和....相比现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暂时减按18%的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为3”。万元企业所得税暂减27%。 “按照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三万元(含三万元)的企业,其税率将提高2个百分点。显然,这一税率改革反映了国家对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支持,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国家对促进企业产业调整和提高盈利能力的指导。
小型获利企业是指:1,制造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非制造业,年应税收入不超过30万元,职工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尽管名义税率与内资企业的名义税率相同,但由于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位于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 ,在经济特区和从事生产的地方建立机构,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国企业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老城区生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旧城区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为能源,国家鼓励的运输,港口,码头或其他项目,可以减按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经营期限超过十年的生产经营企业也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享有两次豁免和三次减免与内资企业相比,一半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低。在统一税率之后,实际上提高了大多数外国投资和外国企业的实际税率,这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的公平发展密不可分。统一税率可使企业在同一土地上充分公平地竞争,这有利于挖掘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国内企业采用“返还投资”的方式向海外转移资金。再投资为了享受企业扭曲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词汇表:
回报投资是指投资者在某经济体中的经济行为,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国外,然后将其作为直接投资进行投资。回报投资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收益投资只指货币资本的跨界流动。广义的投资回报还包括反向并购引起的股权跨境转移。
3.税前扣除项目
1薪水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企业实际产生的合理的员工工资被允许在税前扣除。”在现行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一些高科技企业为了享受这项政策,该条款扩大了工资的全部税前扣除范围。当然,它主要消除了对内资企业税前工资的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并避免了这种情况。部分收入是相同收入性质的双重征税。
2捐款支出
与工资薪金一样,《新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废除了国内外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差额,统一确定了公司公共税前扣除率福利捐款占年度利润总额的12%%。同时,很明显,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在现行税法中,内资企业只能扣除税前3%以内的部分,以及应税所得3%以内的部分。(外资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税前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大大提高,提高了企业支持的积极性发展公益团体和公益事业。
公益组织的定义新的公司所得税法扩展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和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2007] No.6。
3广告费用
内资企业的广告费用按类别进行区分。具体来说,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广新技术所必需的广告支出,可以扣除税前高科技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之前; 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用按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包括2%,8%,25%),超额部分结转到以后的年度扣除。
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无论类别如何,都可以全额减税,这不符合税法的法律要求。例如,根据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的规定,黄酒,优质白酒等行业属于外资公司所限制的行业。此类行业的国内企业的广告费用不可抵扣,但外国公司可抵扣可以全额抵扣,这与国家限制外资企业投资的意图不符。
在新的公司所得税中,广告费用的扣除是在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中规定的,而当期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含)的部分允许扣除年度,超出部分在以后的年度中授予结转扣除。这是综合考虑原始行业税收负担水平后确定的平均扣除率。尽管新的公司所得税法统一了国内外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额,但并未考虑每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对于某些需求大量宣传广告的企业可能会成为广告费用的负担,而对于某些不在鼓励行业范围内的公司,扣除率过高。个人认为应该再次考虑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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