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下
借:销售费用117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付税款17
还结转费用
借款:主营业务成本80
功劳:库存80
上方的条目不正确。
应该借:销售费用97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80
在旧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准则下,公司所得税的认定销售额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而新会计处理的销售额不是以市场价格计算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禁止使用应纳税的方法,该方法要求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计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由商务部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1994年获金融学士学位号)规定了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根据资产负债表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2)用暂时差异替换时间差异。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IAS 12趋同的结果。临时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税基之间的差异。所有的时间差异都是暂时的差异,但某些暂时的差异不是时间的差异。资产的税基是指在资产的账面价值追回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应税经济收益中扣除的金额,即资产的税基=未来应纳税费用。税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在计算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根据税法扣除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应纳税额花费的金额。
(3)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暂时的应纳税差额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从暂时的差额中扣除。
(4)当税率改变时,需要相应地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5)禁止贴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6)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检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将来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当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数额应予以冲回。
有所变化,主要是因为会计方法不同。以前有两种方法,应纳税额法和税收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但现在只有一种,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开始,通过比较根据会计准则在资产负债表上列出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根据税法确定的税基,两者之间的差额应纳税暂时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各会计期间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您可以参考以下文章:
新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当然,新的所得税法于2008年生效,并且发生了许多变化。建议下载新的所得税法律和实施法规以查看。
新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的应纳税额并非直接是总利润* 33%或25%,而是根据所得税申报表的完成情况,计算出的应税收入*所得税率可能与总利润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
新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制度。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应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释了纳税人。
第3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述,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创收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述的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包括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
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指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和财产进行实质性,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组织。 。
第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3款所指的组织和场所是指在中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组织和场所,包括:(1)管理组织,企业组织,办公室; (二)工厂,农场,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进行施工,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地方活动的机构和场所。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托业务代理人在中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受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表其签订合同或存储或交付货物,则该业务代理人被视为中国非居民企业建立机构和地方。
旧法律法规
◆对于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三)民营企业; (四)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下列项目中提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一词(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至第五款上述各类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 《条例》第二条第(六)款所称具有生产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4条规定,《条例》第2条所指的企业或组织,是指纳税人还具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建立独立账户簿,准备财务会计的条件。报表,并独立计算损益。企业或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规定,税法第2条第2款所指的机构和场所是指管理机构,企业机构,办公室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地方,承包建设,安装,组装,勘探和其他工程运营的地方,提供劳务的地方以及业务代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