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私立学校的,或者属于捐赠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私立学校,依法享有与公立学校相同的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如果私立学校是一所私立学校,要求赞助商提供合理的回报对于学校获得的未包括在财务预算管理中或由预算外资金专用账户管理的费用,学校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促进私立教育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不需要合理回报的私立学校和受资助的私立学校应享有与公立学校相同的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私立学校要求出资者获得合理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经学校批准收费并纳入财务管理的公司。不征收预算或由预算外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所得税;对于学校获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业务发展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单位收入应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