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院必须付费
非营利性医院无需付费
相应的优惠政策,那么您只能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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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0〕42号:
1.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免除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的所有税款。未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能无法享受本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并提供预防保健,分娩和计划生育服务,以及提供与医疗相关的药品,医疗材料,救护车和其他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这些服务。病房住宿和饮食业务(下同)。
(2)对从事非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赚取的收入,例如租金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外商投资收入等,应征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直接利用非医疗服务收入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剩余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文档仍然是有效文档。因此,新所得税法实施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征收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集体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是指总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包括所有在纳税企业中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分级管理是指负责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由税收部门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主管部门。
(3)现场预付款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
(4)汇总清算是指总行在年底后统一计算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冲销了已分期预付的总行和分支机构。那年企业所得税缴纳后,将退还更多。
(5)财政库存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分配给中央财政的应纳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第四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在现场共享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是指代收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业务执照(注册证)的分支机构,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和人员。
第5条下列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的次要辅助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并且不共享付款公司所得税。
(2)如果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微薄盈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成立之日,不对其评估并支付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撤销的第二级分支机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现场分摊企业所得税。取消。
(5)在中国二级分支机构以外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实际上很少征收,特别是对于非营利组织。但是,如果还有其他应税收入,例如房屋租金收入等,则应缴纳所得税。
第二,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税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发布了“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政府组织企业单位”(1999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在实际征收管理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我们认为,有些政策还不够完善。
(1)公司所得税免税方面。
医院的收入主要包括五项:①财政补贴收入; ②上级补助收入; ③医疗收入; ④药品收入; ⑤其他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钢价格变动收入以及无用收入)受限制的捐款和外国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等)。比较“通知”和“措施”,我们认为:
1,①②是免税收入。《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业务发展专项补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拨款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第③项是否已征税存有疑问。《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省财政计划部门联合批准的行政收费,包括在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专项管理中资金应免除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具有三层含义:第一,必须是管理费;第二,必须是管理费。第二,必须是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财政计划部门联合批准的收费项目;第三,费用收入必须包括在财务预算管理中或预算外资金的特别账户管理。与该法规相比,关于医疗收入的三个问题需要澄清:
(1)医疗收入是管理费还是营业收入?
(2)免税项目是否包括省级财政和“价格”部门共同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
(3)《办法》中的“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不包括“省级财政和计划部门的联合批准”。从1999年起省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共同批准的收费项目是否免税范围?
3.《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免征营业税:(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