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 企业所得税-养老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提问时间:2020-05-02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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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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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有关规定,养老院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地产,土地等。财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营利性养老金机构的建设应减半,并收取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水,电,煤气,供暖也应当视为非营利性机构,并按照居民生活价格实施。其中,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文化,护理,健身等服务的福利和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疗养院(疗养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老人公寓(老人疗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

养老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有哪些

如今,随着我们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国的养老服务行业正在逐步形成,并且养老机构也越来越多。在关注社会的同时,中国还出台了享受退休金服务税收优惠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和其他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118号)第二条的规定:实施《意见》(国发[2013] 3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免征现行养老金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政策机构如下:

老年护理机构是指根据《老年护理机构建立办法》(民政部第48号令)成立并依法注册的各种老年护理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的住房和护理服务。

老年护理服务是指上述的老年护理机构,根据《老年行政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入院老人提供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精神舒适,文化娱乐和其他服务。养老院”(民政部令第49号)。”

在营改增后,国家也及时改变了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

“ I.以下各项免征增值税

...

(2)养老金机构提供的养老金服务。”

提交的材料通常是:

《纳税人减免税登记表》,有关收入的证明材料,疗养院机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有关部门批准的设立或注销文件。颁发的业务证明等

以各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发布的具体规定为准。

养老院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暂时免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的财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临时免征老人服务机构使用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的财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车辆和船的使用税。 ”

《吉林省房地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 163号)第5条第1款规定:“除《实施细则》第5条外,第5条不受下列财产限制税:(1)由单位经营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和疗养院使用的财产。 ”

4.耕地占用税

养老金服务机构占用的耕地免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8条第2项“第8条”规定,下列情况可免于耕种土地占用税:(1).....(2)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和医院占用耕地。 ”

5.捐助者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捐赠单位和个人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养老金服务机构捐款,允许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年度会计利润上限(扣除公司所得税前的收入)扣除了12%,且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允许结转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二条,“第二,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款,并被允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全额。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三条,“三,其他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优惠政策:保证某些行业1.继续执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原先有关的就业和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福利,债转股,资产和资产清算,重组,重组,重组等该政策有6种常规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请参阅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它将继续按照原始优惠政策中指定的方法和时间实施。 “该文件在实施企业所得税后给予某些税收优惠。可以继续执行政策,但是没有提及捐赠单位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养老金服务机构捐款的情况,并且可以允许该政策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继续全额扣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4号总统令)规定,“将第9条:公益事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性爱支出;在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决定于2017年2月24日生效)

注: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范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三条规定了“第三条。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文化,护理,健身和其他服务的福利和非营利机构,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疗养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人公寓(包括老年人护理)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