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其投资者或合伙人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因是该公司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规范。很难定义,例如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会在税前支付大量私人消费。所以对他们征税。
第一和第二层是不正确的,让我专业地发言,让大家理解:
非全日制收入应就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在第一层和第二层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收入涉及10个项目。各项收入的计算公式和扣除额不相同,劳务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是其中两种,因此计算方法和扣除额不同。
就您所说的2000工资而言,免征营业税,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000元以下扣除额为800%,4,000元以上扣除额为800%,税率为20%。应纳税额
(2000-800)×20%= 240您说实际上只有1760元。
只要看一下刚刚宣布的文件:
关于运营大学生公寓和食堂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第155号
财政部门(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税收部门,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地区,城市)的国家税收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大学生公寓和食堂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免除大学生公寓的财产税。
2.免除与大学生签订的大学生公寓租赁合同的印花税。
3.根据国家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可免除营业收入。
4.在大学食堂为大学教师和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中,企业收入免税。
五,本通知中提到的“大学学生公寓”是指为大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照国家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大学生食堂”是指根据《学校食堂和学生团体用餐的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大学生食堂。
六。该通知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并且自2009年1月1日至文本日期,由纳税人征收房地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随后扣减或退还的财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学生公寓经营与大学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0号)被废止。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食品管理局的意见,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改善学生食堂工作(交发〔2004〕15号),文件精神具有社会化管理和独立会计功能的学生食堂将在2005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少的企业所得税将反映在学生食堂食品价格的下降中。这是为了消化价格上涨因素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但已失效。因此,仍然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