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统一:一是内外资企业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第三,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第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业新的税收优惠制度以优惠政策为基础,辅以区域优惠政策。
过去,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采用两种税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制度非常优惠。尽管这是一种吸引外资的手段,但实际上却给外资企业提供了超国民待遇,这导致了国内外企业进入市场经济。平等对待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阻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当前,在中国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当时建立两种税制的客观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实际情况要求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统一企业征收的税费。
1.新的企业所得税清算和支付方式,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付所得税额,确定当年应纳税额或可退还额,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信息全年的企业所得税信息和结算。实施审计收取的企业(A类)适用结算和结算方法,以固定金额收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适用结算和结算。
其次,A类企业在进行结算和结算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1.收入:检查企业的收入是否已全部入账,尤其是当期付款是否仍然存在且确认为收入且未入账;
2.成本:检查企业的成本结转额和收入是否匹配,以及是否真正反映了企业的成本水平;
3.费用:检查企业的费用是否符合相关税法,应计费用和税前支出项目是否超出税法标准;
4.税收:检查是否正在征收和支付企业的税收;
5.弥补损失: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上年(5年以内)的损失;
6.调整:按照税法规定对上述项目进行增,减后,应依法计算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当年的实际应交所得税。
7.特别注意:公司所得税结算和结算中提到的税项调整未调整,会计中未进行任何业务处理。它们仅在声明表单上进行调整,这仅影响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不影响公司的税前利润。
首先,税收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以获得在中国境外发生但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联系的应税收入。信用证的当期应纳税额,信用额度是按照本法规定计算所得的应纳税额;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可以在未来五年内计入年度信用额度税收抵免后的余额被抵销。
第二是收入免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事业所和事业所的非居民企业,应从居民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取得与事业单位和事业所实际挂钩的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非居民公司从总收入中扣除这些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