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险 企业所得税-信用社小额贷款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2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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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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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公司所得税税率是全国统一价格,是利润的25%,如果年收入少于1000万,少于80人,且利润少于30万,则优惠税率为20%,如果2010年利润少于30,000,将减半采集。

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户的小额贷款业务在所得税上是否有优惠政策

问:农村信用社对农民提供的小额贷款有哪些税收优惠?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4号)规定:“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公司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计入总收入的90%。保险公司为养殖业和养殖业的保险业获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得减少9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 101号)规定:关于农村金融的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已经决定公司,银行业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位于县(包括县级城市,地区,旗帜)及县以下该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和保险业收入削减幅度分别为3%的实施期,将营业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适用财税[2009]64号文及财税【2011】104号文?

财税[2009] 64号文和财税[2011] 104号文适用。

财税[2009] 64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公司以及城乡信用证现在关于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公司允许的金融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如下:

批准用于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包括抵押,抵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折扣,信贷垫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账单,银行间贷款等。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移并承担外部还款责任的外国贷款,包括来自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合作银行的无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等资产。

财税[2011] 104号文: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信用社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25%,但还有针对信用合作社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今年的财税[2010] 4号文件将信用合作社农民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的应税收入计算为总收入的90%。

的特定文档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农村金融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 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并解决农民的贷款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农村金融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总收入。

3.由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由独资银行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乡镇银行,农村互助金融合作社,贷款公司和法人组织的所在地对县(包括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行业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IV。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90%的税率计算。减少收入。

五,本通知中的“农户”是指长期(超过一年)居住在乡镇行政区域(城关镇除外)的农户在城关镇所辖的行政村很长一段时间。居住在当地但已在当地居住超过一年的家庭,国有农场的雇员以及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行政区域(城关镇除外)内,城关镇管辖的行政村内的国有经济机构,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口,但一家人要出去一年以上住户,不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民。农民以家庭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民的贷款的判断应基于贷款时的贷款本金是否是农民的家庭。

本通知中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贷款余额少于50,000元(含50,000元)的贷款。

本通知中提到的乡镇银行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批准,并由国内外金融机构,国内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国内自然人。农村地区的主要机构有: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银行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本通知所指的农村共同基金合作社,是指由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由乡镇(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购买股份以向会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服务社区互助银行金融机构。

本通知中提及的贷款公司是一家银行机构的独资公司,是指由中国银监会根据以下规定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银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农民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通知中提及的县(县级城市,地区和旗帜)不包括城市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区域(包括中央直辖市和地级市)。

本通知中提到的保费收入是指原始保险费收入加上次级保险保费收入减去已分配保费的余额。

6.金融机构应单独核算符合条件的农户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无法核算的小农户不得应用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暂时免征或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期至2009年底,当时农村信用社实施了现行政策,然后实施了第2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通知。

8.实行本通知第1条和第3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应免征或减少自2009年1月1日至公布之日征收的营业税。应付营业税额应当扣除或退还。

IX。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5号)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的通知”。在试点地区扩大农村信用社《关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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