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的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从事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其收入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六年。
垃圾是城市发展的必然产物,一方面是城市垃圾的增长,另一方面是垃圾难以忍受的恶臭。为了解决垃圾处理的棘手问题,城市建设中,有关部门继续加大资金投入,改善设施设备,倡导垃圾分类处置。税务机关还配合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为解决垃圾处理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税收优惠1:无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理费营业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理服务不征收营业税。服务,以及从垃圾处理中获得的垃圾处理不收取营业税。优惠政策中的“垃圾处理业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其他名称的垃圾不属于国税函[2005] 1128号规定的垃圾范围内。
税收优惠2:企业所得税减免三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国家根据条件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企业所得税。上述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在减免期间内转让,受让方可以在转让之日起剩余期间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如果减免税期已转让,则受让人此项目不允许减税或免税。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明确了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项目(试行)(财税[2009] 166号)。
此外,《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提议改善和实施资源的综合利用开发可再生能源的优惠税收政策等规定为改进节能和减排的经济政策提供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