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8号》的解释为了方便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解释了以下问题:(1)所得税会计的基本要求;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3)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4)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1.所得税会计的基本要求
(1)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所得税会计核算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为基础,并结合相关的账簿信息,以分析和计算各种税基。资产和负债,通过比较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税基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税基,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税基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税基,导致可抵扣扣除临时差异。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的允许扣除,视为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根据暂时性差异和适用的所得税率的计算结果,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其中,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限制在很可能用来抵销以后期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应纳税所得额为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由于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暂时性差异引起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应提供相关证据。
(2)冲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后,如果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以后期间转回,则调整先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收益。所得税负债和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3)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清单
损益表应单独显示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组成:
首先,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
第二项是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中的交易和事件以及企业合并产生的所得税影响。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关键是确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确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后,可以计算暂时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费用。
2.资产和负债的税基
(1)资产的计税基础
《准则》第5条规定,“资产的税基”是指在收回资产的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应税经济收益中扣除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资产购置时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后续计量可能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例如,如果每项资产减值,则提取减值准备。根据会计准则,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仅在资产发生时才能在税前扣除。仅当存在重大损失时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这会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税基之间出现暂时性差异。所有这些都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根据业务合并类型分类的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在某些情况下,这将导致合并中获得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税基之间的差异。 。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应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时,调整为在合并中确认的商誉。
6.显然,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五个方面是优惠的:首先,从事合格技术转让办公室的企业可免征一半的企业所得税。其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第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方面产生的研发费用可扣除50%。第四,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对一家非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两年,则可以扣除其投资额的70%当年的风险投资企业应纳税额金额已持有2年收入金额;第五,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企业的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7.很明显,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应扣除100%。
6.统一和标准化税收收集和管理要求
住宅企业使用企业注册的地方作为纳税地点;但是,如果注册地点在海外,则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地方就是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无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的,应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纳税年度计算的,并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应于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备案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提前缴纳税款。企业应自年底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货款,结清应纳税额。
VII。对原始税收优惠实施过渡措施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针对原始税法和行政法规,某些地区和西部开发地区规定的低税率和常规减税与免税实施过渡性优惠政策。
(1)在新税法颁布之前建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措施。按照原税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生效的文件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按照以下措施实施过渡: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新的税法实施后的五年内,税法将逐步过渡为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将在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011年和2011年分别征收18%,2012年和25%的税率。;最初实行24%税率的企业将自2008年开始适用25%的税率。2.从2008年1月1日起,原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两个减免,三个减半”和“五个减免,五个减半”等企业所得税,将继续遵守原始税法新税法实施后的行政法规。享受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措施和年限,直至该期限届满,但是由于丧失盈利能力而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优惠期从2008年开始计算。(三)享受上述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经工商登记机关注册设立的企业;过渡优惠政策的实施项目和实施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执行。
(2)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继续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
(3)实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一,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按照新税法,实施细则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企业应当选择实施最优惠的政策,不得再享受,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