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从事生产和经营的机构和场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现在新的所得税法在国内外资本之间没有区别。统一税率为25%。
2.对于以前的外资企业15%或24%的优惠税率,可以对这项规定进行过渡性照顾,并可以在实施后的5年内逐步过渡为25%的税率。新法律
3.合格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享受20%的优惠税率,
4.该国需要支持的高科技企业将享受15%的优惠税率
1.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第45号令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于中国编号公告,1991年7月1日生效。税率为30%,但享受许多优惠的减免税政策。例如:
第7条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应按15%的税率缴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旧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降低24%。
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旧城区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为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人对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实施将同时废除。国内外资本统一企业所得税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