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 ,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的实际扣除额,按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时,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不能随意规定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只能以研发费用的50%扣除;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应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可能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添加计算扣除额。扣除研发费用的50%;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扣除是指企业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则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将研发费用的50%计入当期损益。扣除。摊销额的150%。
从税法和实施条例可以看出,根据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以形成无形资产,可将扣除额分为两种方式,但允许的税前扣除总额为一样,就是两者都是真实的发生研发费用的1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88号),详细规定了哪些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属于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法规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生产费,技术书籍材料费,中间国家计划中未包含的实验费用,研究人员的薪金,用于研究和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学研究的试生产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和技术研究的试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用附加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 244号),实施各种所有权的健全和工业企业,实施审计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费用的优惠政策。新的“公司政策”对受额外扣减的企业的规模或地位没有施加任何限制。
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分散化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该项目为技术开发费扣除项目。已被取消,纳税人可以税收政策规定了扣除额的自我申报。但是,取消批准并不意味着取消管理。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账目,并且能够准确地从不同的会计科目中收取实际的技术开发费用。
企业在独立申报扣除额时应注意:
首先,纳税人享有扣除技术开发成本的政策。它必须具有完整的帐户,并且能够准确地收集不同会计科目产生的实际技术开发成本。
其次,纳税人应提交技术项目开发计划(项目建议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以及年度纳税申报中的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实际的技术上年度和本年度的开发费。相关物料,例如有效项目和发生金额。
第三是纳税人产生的技术开发费。国家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任何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产生的实际技术开发费是根据规定扣除100%,在扣除该当年实际金额的50%后才允许扣除公司所得税;所产生的技术开发成本中不足以在当年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并从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对研发项目评估意见的现场审查非常严格。
研发费用审查步骤
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检查研发费用。
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审查之前,有必要调查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特征,业务流程和其他事项,以了解公司是否有研发机构。部门和公司的研发流程,研发产品及其他内容。
收集并收集数据。研发费用的审查要求企业提供以下信息:自主权,委托权,合作研发项目计划和研发费用预算;自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团队。人员名单;独立,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关于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建立独立,委托和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决议文件;或协议;有关研发项目有效性的信息,研究结果报告等。
对每个收集的物品进行详细的审核和扣除,以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 116号的规定,具体如下:
(1)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在研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可以扣除。是否可以扣除研发费用消耗的进项税额,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情况而定。企业进行的研发活动通常涉及多个项目,例如高科技企业所得税交换。根据匹配原则,如果对开发的产品应用增值税,则如果应用增值税,则可以扣除所用物料的进项税。如果开发的产品适用,对于营业税,不应扣除所用物料的进项税。
(2)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工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可以在扣除前扣除。在检查附加扣除额时,应将薪资清单与企业提供的研发部门的雇员清单进行仔细核对。对于不在研发部门人员名单上的人员,无法进行其他扣除。
(3)仪器和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如果企业发生的设备折旧和租赁费用是根据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用途计提的,则通常可以在税前支付。但是,并非所有的折旧和租赁费用都可以扣除,只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用可以扣除。在实践中,由于税务代理人不熟悉公司的研发流程,研发流程和研发产品,因此很难判断该设备是否专用于研发。
(4)审查其他费用。可以扣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如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的摊销成本,以及模具,工艺设备以及专门用于中间测试和产品试生产的设备的开发和制造成本。税前并加到扣除额中。此外,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开发费,技术书籍材料和材料翻译费,勘探与开发技术的现场测试费以及研发与示范,审查和检查费。 D成绩也要缴纳所得税。扣除前和追加扣除。
(5)研发费用委托给外部部门进行开发。如果企业仅取得外部单位委托的研发费用发票,则只能在税前扣除,不能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 116号的规定,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委托开发项目研发项目支出的明细。否则,不得扣除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
(6)对于企业共同开发的项目,应由合同方根据合作伙伴承担的研发费用合同的规定计算和扣除。
研究与开发费用加上扣除风险提示
首先,应充分准备材料。根据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研发公司需要提交大量信息才能享受额外的扣除。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应注意收集所有信息,以供税务机关检查和申报。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则不得再扣除研发费用。
其次,公司应对研发费用实施特殊的帐户管理,并准确收集可从年度费用中扣除的各种研发费用的实际金额。建议公司根据每个R&D项目设置详细信息,并根据每个R&D项目收取费用,这有利于每个R&D项目成本的计算,也有利于评审。因为每个项目的研发进度都不相同,所以哪个项目已经完成,哪个项目正在进行,哪个项目已经投入生产,哪个项目仍处于试生产阶段,只有分开核算时才能清楚。如果企业的实际研发费用的累计额不正确或者外汇总额计算不正确,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增加其扣除额。
此外,如果企业集团需要分担集团成员的研发成本,则企业集团应为集中式研发项目提供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研究与开发项目参与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如果未提供协议或合同,则不得扣除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