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始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所得税免税和减免优惠
(1)税收类型的税收减免(免税,减税,税收抵免)
1.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入(第一笔生产和运营收入免除三项,减半);
3.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能源和节水项目的收入(从生产和运营收入的第一年起,减免三分之二);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超额部分减半);
5.节能服务公司执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从生产和营业收入的第一年起,减免三分之二);
6.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带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税率征税(投资额的10%记入贷方本年度和转让所得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