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跨地区营业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当年不预缴地方所得税。
应该由总部收取并支付。
对于分支机构,财务单独计算。在北京市辖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后,所有相关的纳税申报单将在北京市辖区的主管税务部门处理。因此,年度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也属于北京市的管辖范围。每年结算年度结算时,辖区的主管税务机关都会发布年度所得税结算表格。如果您的单位尚未获得,则可以联系主管的税务部门,他们将把它交给您。
《关于征收跨区域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现场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1)内部纳税企业的次要辅助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支付增值税或营业税等公司所得税。
(2)如果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微利企业,则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在现场分享企业所得税。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不支付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税务登记取消之日起,自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得在现场分摊企业所得税。
(5)在中国二级分支机构以外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分支机构在第一年无需支付公司所得税